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何俱有?又住、異、滅用不應俱。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為無用,所相恆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2. 破名、句、文身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3. 破隨眠(煩惱種子)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4. 結破其餘不相應行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二、破無為法
1. 總破無為非實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2. 別破虛空等三無為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又色等中有虛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3. 破餘部所執無為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4. 顯唯識正義:二種假施設無為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 依識變假施設有: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 依法性假施設有: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三、總結法執
1. 總遣外道餘乘法執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2. 法執分類(俱生與分別)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 俱生法執: 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 分別法執: 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3. 結明法執唯緣內識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4. 遮破「緣必依實」之難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5. 引頌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
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四、釋疑:假必依真難
1. 外人難(假說必有真事)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2. 論主破
- 總標: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 破依類假說: 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 破依實假說: 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無共假說,有過同前。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 破假必依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智、詮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 結: 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3. 結顯正義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
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廣釋能變】(正顯唯識相)
一、總標三能變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
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恆審思量故;
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麤故。
「及」言顯六合為一種。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1. 因能變
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
- 等流習氣: 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
- 異熟習氣: 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2. 果能變
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 等流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 異熟果: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二、詳釋初能變(第八阿賴耶識)
1. 舉頌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辯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
作意受想思,相應唯捨受。
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
恆轉如瀑流,阿羅漢位捨。
2. 自相、果相、因相(三相)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 自相(阿賴耶): 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 果相(異熟):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恆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 因相(一切種):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3. 廣辯種子義
(1) 種子定義與性相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見分恆取此為境故。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2) 種子來源之諍(三家意見)
- 第一家:唯本有論(護月)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增長。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性。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 第二家:唯始起論(難陀)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花熏故生。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有情本來種姓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 第三家:本有始起並有論(護法正義)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破前二家)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有漏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無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等互為因故。若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顯正)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通釋聖教)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麤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姓別?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3) 種子六義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 剎那滅: 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 果俱有: 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 恆隨轉: 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 性決定: 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 待眾緣: 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恆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恆非無顯所待緣非恆有性,故種於果非恆頓生。
- 引自果: 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為增上緣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4. 廣辯熏習義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1) 所熏四義(第八識)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 堅住性: 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 無記性: 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 可熏性: 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 與能熏共和合性: 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2) 能熏四義(前七識及心所)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 有生滅: 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 有勝用: 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 有增減: 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 與所熏和合而轉: 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3) 三法展轉因果同時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焰、焰生燋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三、初能變識之行相與所緣
1. 總釋行相與所緣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 了: 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 處: 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 執受: 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2. 廣辯心分學說(四分學說)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 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 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3. 廣辯器界變現(處)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遍似一。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 有義: 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 有義: 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依少分說「一切」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 有義(正義): 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為土此復何用?設有色身與異地器麤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為彼亦何所益?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故器世界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4. 廣辯執受(種子與根身)
- 諸種子者: 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攝故是所緣。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 有根身者: 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 此中有義: 亦變似根。《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 有義: 唯能變似依處,他根於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5. 總結所變與不可知義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多恆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為境。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身及有漏種。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於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識,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