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論緣起
(發起序:明造論之目的)
一、為斷二障、得二果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二、為破邪執、顯唯識妙理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正宗分】
明唯識相
(釋三十頌之第一頌上半)
一、總問起頌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二、舉第一頌
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
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三、廣釋頌文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廣破我執】
一、總問實我不可得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破外道三種我
(常遍、常不定、常至細)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 常遍我: 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 卷舒我(常不定): 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 極微我(常至細): 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 破初執(破常遍我):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 破中執(破卷舒我):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 破後執(破極微我):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三、破餘乘三種我
(即蘊、離蘊、非即非離)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 破即蘊我: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 破離蘊我: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 破非即非離蘊我: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四、依德相總破諸我
(辨思慮、作用、所緣境)
- 辨思慮: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 辨作用: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 辨所緣境: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五、結明我見所緣實相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六、明我執生起之別
(俱生與分別)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 俱生我執: 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 分別我執: 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七、總結一切我執皆緣五蘊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八、釋無我之疑難
- 第一難:釋記憶與恩怨難(若無我,誰能記憶?)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 第二難:釋造業受報難(若無我,誰造業受報?)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 第三難:釋生死涅槃難(若無我,誰輪迴解脫?)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廣破法執】
一、總徵外道餘乘實法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二、破外道實法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 破數論師(破二十五諦法):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 破勝論師(破六句義):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麤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 破大自在天等(破執神我等為造物主):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 破聲論師(破聲常論):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 破順世外道極微(破極微能生麤色):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麤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麤似麤色根能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麤德合,或應極微亦麤德合,如麤果色處無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總破諸外道四種定執(總結外道有法與有性之執):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 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 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 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 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 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 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 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 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三、破餘乘實法
(小乘等執離識實有法)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一) 破色法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 破有對色(極微實有不成):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 釋疑:五識所緣境為內識所變: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麤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 破無對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 破表色與無表色: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 會通經典論三業: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不撥為無,但言非色。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二) 破心不相應行法
- 總破不相應行法: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 別破:得與非得: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得。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 別破:同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有同分。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 別破:命根: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 別破:二無心定與無想異熟: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