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說三法印: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或四法印,由前三法印,加上有漏皆苦。
從世間法上體會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有漏皆苦,最容易,所以,不論大乘、二乘見道皆是諦觀四聖諦:苦、苦集、苦滅、苦滅道諦,而於見道位前修四加行,如:暖、頂、忍、世第一法。
如《坐禪三昧經》說暖位必觀苦,觀緣如射博,如觀苦四種:因緣生故無常:諸苦因緣生,故非真常,乃是無常法。身心惱故苦:世俗法令身心俱受惱,所以為苦。 無一可得故空:觀察身心苦受等無一可真實得之,所以言空。 無作無受故無我:苦諦中無有作者,乃至無有受者,所以故無我。
離三法印、或四法印者,皆為邪說。
觀諸法因緣所生,所以無常,如觀世間君臣、國土、民族、男女、族性、職業、貧富、美醜、老幼、愛恨、信不信語等,皆是因緣所生法,無常故苦,於此重重諦觀故能生苦、於此境界產生種種身、心苦惱而有苦受,世俗一切法莫不皆是苦,沒有一法為真實可得故空。
觀察身、心苦受等莫不依種種境界人我而生種種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既然非真實可得,所以說空,無作則無受、有作則有受,無我對有我,有我則貪求染濁、妄語、邪佞、害他、不信、殺生、上下不合、作了就害怕結果而逃避,有我故苦。
觀察苦諦無有真實作者,何以故?非逃避有所作為之惡果、為觀察種種苦的執取皆因虛妄認我為真實有而故苦,了知種種苦確實無有真實作者故,進而求滅苦之方法、因有作有受故能受苦,苦不離因,作了就得受,然觀前種種苦的執著確實為虛妄故,而能了知受苦之我非我、無有一受者受苦,此觀察非逃避現實種種苦,而為能諦觀苦諦無受者而能逐漸了知確實無有真實我可得。
按《雜集論》所說顯現我種我事者,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說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是屬於「我所事」,而第五之彼所依止我自體事乃是「我相事」,我所的意思即是白話文所云「我的」之義,例如有情執著此某人之擁有物,為了擁有物而互相爭鬥不息,又如某人為我之丈夫,互相依戀而不知出離三界,又若此物為我所用,若人偷取者則生嗔恨心,妄以為此物為我所之意涵;而「我相」者,乃是有情虛妄別計有一實我自體;而此中所言身具我事者者,即是以表有情內、外色蘊為其所攝,有情妄執實有內、外諸色法為我所用故。
然受用我事者,以表受蘊,何為「受蘊」?《瑜伽師地論》云:「云何受蘊?謂或順樂觸為緣諸受、或順苦觸為緣諸受、或順不苦不樂觸為緣諸受。復有六受身,則眼觸所生受,耳鼻舌身意觸所生受,總名受蘊。」亦即有情以諸六受身為實有我而為我所之實事,凡遇逆緣則感憂愁,遇了順受則感歡樂,而平時亦分別」妄取不可不樂受等無記受,以為不著苦、不著樂受者,當為真實覺受,殊不知亦同有為法所攝而不知;那麼,「彼所依止我自體事者」又是什麼意思?即是所謂的「識蘊」,有情多執識蘊為真實我,例如以為意識為自性我等見,又此為身具、受用、言說、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等所依我相事之義,《雜集論》云:「世間有情多於識蘊計執為我,於餘蘊計執我所。」即是此意。
十八界之意為有情妄取身具等我事,能持過去法、現在法等諸受用事,十二處之意為有情以為身具等我事能於未來六行繼續受用,而導致有漏法種不斷生長、薰習,以表「生長門」之意,那麼,何為「取蘊」?有情希冀未來未來、現在諸蘊而不捨離,以為可不斷受用,如廣欽老和尚云:「貪一根草都要輪迴。」
若無欲貪不名為取,以有欲貪故名為取,又如行者貪求世俗法之功名利祿者,乃不知在於五取蘊受用、希求為我滿足希望之事,即表此人尚未斷除對五蘊之貪求,故名為「取」,即諸貪愛不棄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