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 信實有: 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 信有德: 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 信有能: 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彼不信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礭陳此信自相是何。豈不適言心淨為性?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 破異執:
- 有說: 信者,愛樂為相。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 有執: 信者,隨順為相。應通三性,即勝解、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2. 慚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3. 愧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 辨慚愧別相: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誰言二法所緣有異?不爾,如何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豈不我說亦有此義?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4-6. 三善根(無貪、無瞋、無癡)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 無貪: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 無瞋: 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 無癡: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 辨無癡體:
- 有義: 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 有義: 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7. 勤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慇重、無餘,修差別故;或資糧等五道別故,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8. 安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沉,轉依為業。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9. 不放逸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豈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異精進、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勤唯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10. 行捨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11. 不害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 有說: 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惱。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會通諸經論善心所之異名)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 欣: 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 厭: 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 不覆、誑、諂: 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 有義: 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 有義: 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 有義: 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辨染淨相翻)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染淨相翻淨寧少染?淨勝染劣,少敵多故。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辨假實)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辨俱起與遍善心)
- 有義: 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 有義: 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 有義: 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 有義: 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八識相應與界地分別)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
- 有義: 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
- 有義: 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受相應)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十一唯善,輕安非欲餘通三界,皆學等三,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六)煩惱六心所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頌曰:
煩惱謂貪嗔,
癡慢疑惡見。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1. 貪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2. 瞋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3. 癡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4. 慢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5. 疑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 有義: 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毗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 有義: 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毗助末底執慧為疑;毗助若南智應為識。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6. 惡見(五見)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 薩迦耶見: 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 邊執見: 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 邪見: 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 見取: 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諍所依為業。
- 戒禁取: 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清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辨俱生與分別)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
- 有義: 唯斷。常見相麤,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 有義: 彼論依麤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聚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辨十煩惱互相應)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愛、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諸門分別:八識、受、別境、三性、界繫、斷等)
- 何識相應: 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 何受相應: *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 有義: 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有義: 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 有義: 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有義: 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 此依實義隨麤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 別境互相應: 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 何性所攝: 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 何界繫: 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謂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故。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餘五緣上其理極成。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後三見如理應思。而說上或不緣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 何學所攝: 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 何所斷: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謂疑、三見親迷苦理。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迷諦親疏麤相如是。
- 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七)隨煩惱二十心所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頌曰:
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
誑諂與害憍,無慚與無愧,
掉舉與惛沉,不信并懈怠,
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小隨煩惱十種】
- 忿: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 恨: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 覆: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 惱: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佷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佷戾多發囂暴凶鄙麤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 嫉: 云何為嫉?徇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 慳: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吝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 誑: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 諂: 云何為諂?為網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 害: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 憍: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中隨煩惱二種】
- 無慚: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 無愧: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 不恥過惡: 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大隨煩惱八種】
- 掉舉: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 惛沉: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有義:惛沉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沉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沉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若離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沉於境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 不信: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墮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 懈怠: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 放逸: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 失念: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有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 散亂: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易解,此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猨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 不正知: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辨假實及種類包含)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汙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麤故。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諸門分別:俱起、八識、五受、別境、相應、界地、學等、斷等)
- 俱起: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 八識相應: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 五受相應:
- 有義: 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有義: 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
- 若隨麤相: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麤亦如實義。
- 別境相應: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 煩惱互相應: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麤動彼審細故。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 三性與界地: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 有義: 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麤近不遠取故。有義: 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 學等所攝: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 斷等所攝: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迷諦親疏等皆如煩惱說。
- 前十有義: 唯修所斷,緣麤事境任運生故。有義: 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見所斷者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諦。
- 此中有義: 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麤淺不深取故。有義: 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