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獨生意識,緣於不明了,彼不是五處,乃是法處所收;與五處同時,緣境而明了,以假從實,總名為五處。據理對五根,不是五處所攝,例如以手尋找拐杖,雖於闇中而能知形色,那麼,形色豈成身根之所取法?又如第八境,從五識上說,亦名為五境。彼實對於根,乃是法處色。
有人說:五識緣於假、實境,而無唯緣假而不緣於實之故,例如緣於形色,假、實合取,必然兼本顯,緣義而得成。然明了緣而不生分別,例如無漏識證境知之故,假實合取,所以名為現量。而緣自相者,自相有三種:一、處自相;二、事自相;三、自相自相。依處自相,說五處緣自相,不是後二事、自相自相也。又如於闇能見形,形猶故爾,不是沒有顯也。《觀所緣》中,破經部師說彼等唯緣於假境,無體而能生心,假實合緣,理上沒有前難。不如此的話,共相緣義應當沒有。離實而緣假,可沒有緣義,緣假而能兼實,緣義必定成就,頓變彼假法,本即是實法之故。又識之假法,依他而實之故,不同於經部師認為離開識之假法,所以並不相違,由斯假境亦五處收故。
有人說:假法大概有二種:一者、無體假,例如忿、恨等,乃是依他分位建立,施設自名;二者、相待假,例如悔、眠等,此從癡相上而說,名之為世俗有。而長等假色,為相待名假,心緣變之時,頓變彼長等假色相,此從緣生之故,并是屬依他,所以能生心是五識境。
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即依於瞋等,而假立忿、恨等,乃依顯等分位,立形等假,二義既同時一致,無體假、相待假兩假又有何差別?並不是離於實性而別有假體,如何相待建立彼假之名?
這樣的興難並非正理。彼諸假色或者離於實體而無有,或者離於實體而有,緣於無體者即是實色法,而緣於有體者則別有假性,所以了知五識能夠通緣假境。
這樣的解釋也不對,且迥表色即然是形顯色,如何能緣彼而相待假成?其他如煙、雲等法,離於本顯色應別有性,乃由於相待之故,而說之為相待假,乃至諸觸假義也是如此,所以當知初二的說法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