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穆提社長隨筆:略論對等自由

所謂對等自由即是我於此同時同地建立若言論自由一宗原則,於彼所亦是如此建立一宗原則。

如我建立一言論自由,此言論自由可隨己見解批判思考與判斷社會現象而做發表於我時、我地所屬之媒體等而能享受此言論自由權。於彼等來於我所亦能如此建立此言論自由權。

此中,建立共相者,即是雙方皆是建立此一言論自由權宗上,若無,則不能。若彼等自宗並未建立言論自由權者而要求我宗當共許此言論自由權,則彼等自宗自所毀壞,何以故?彼等未共許自宗建立言論自由權故。既然彼等自宗自未建立言論自由權者,則當建立未許言論自由權,而非要令我宗共許彼等言論自由權故。

 

由此可知,民主制度的言論自由權是建立彼此共許對等自由的關係,方能建立共相。邪辯解者,自當明瞭。

若無對等自由,則一切立宗皆為虛妄,這是許多民主國家制度下所未能明辨的事,由此故,台灣、日本、美國等國家皆有自宗建立未許言論自由權者於言論自由權國家下建立種種此未許言論自由權之媒體、團體、說客,實在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