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穆提社長隨筆:略談月稱論師《入中論》犯相符極成過

略談月稱論師《入中論》犯相符極成過      王穆提
 
 
月稱論師《入中論》言:「總如所知非有故,應知內識亦非有。」《講記》解:「此二句總破。所知謂境。若謂心有,境亦應有;若謂境無,心亦應無,二無差別故。」此中月稱執唯識宗以為心識實有故如此而說。
 
以下根據《成唯識論》、《辯中邊論》、《成唯識論料簡》、《掌中論》分別說明唯識正義。
 
 
 
 
一、《成唯識論》言執識實有,亦是法執
 
然《成唯識論》云:「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故知唯識所言彼等執等執境,離識實有,故說唯識,然若於此唯識執取唯真實有者,如同執取外境,亦是法執所攝。如人言色境若離眼識而存,即自語相違。
 
慈恩基師言:「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此中言異生執心識所取而有真實唯識可得,然體並非為實有,以因執所取境之故,如同彼等所執色境等,又執實有唯識心等,亦是法執所攝,以因執實有法之故,如同彼等執色、心等義。此中,遮無外境之意於離內識而無有所知境,境不離識故,如色境不離眼識義。
 
此中,月稱論師已犯相符極成過,如基師《大疏》言:「相符極成者,凡所立論,名義相違,既曰相符,便非所立,本非宗故,依何立過?如諸俗人,不受戒者,非受戒類,依何說有持戒破戒?」
 
 
 
二、《辯中邊論》談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如《辯中邊論》云:「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論曰: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麤故。此境實非有者,謂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故,皆非實有。境無故識無者,謂所取義等四境無故,能取諸識亦非實有。」既說為似,即知非自性實存義,如說外境非實有等義。
 
真諦三藏所譯本《中邊分別論》於此當為:「似識者,謂六種識。本識者,謂阿黎耶識。生似彼者,謂似塵等四物。但識有者,謂但有亂識。無彼者,謂無四物。何以故?似塵似根,非實形識故,似我似識,顯現不如境故。」
 
此中即說變似似色等諸境界,如有情自他身五根、染污末那第七識與我癡、我愛等恆相應執為我、六識了別相麤義,慈恩基師言:「雖第六識亦變為我與我癡等,非恒俱故,獨七得名、雖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麤故,唯八得名」故言「相麤」。
 
基師立量云:「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是有法;皆非實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單後說。因云:無行相故。以此二體非能緣法故。無行相,舊云「非形識故」,翻之錯也。喻云:如龜毛等。然淨真如雖無行,而談實體,非實不實故,無不定過。」
 
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云:非真現故。舊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現見有生滅異;所了謂是常實,不久並見無常,如所緣情不稱所見,如緣夢境故。今總以非真現因,成非實有,無不定過,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應更成立,文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真現故,如空華等。若是真現,應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基師後段解:「境無故識無」諸義,如說:「前成境非有,此成心無。舊論文意,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執,如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煗、頂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緣心,執有能取,除此識也。量云:能緣實識,體亦是無。因云:汝言境心二實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為不定失,故此因遮。」□□缺字或當為執取義。
 
後《辯中邊論》又言:「已顯虛妄分別攝相,當說即於虛妄分別,入無相方便相。頌曰: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依境無所得,識無所得生。
 
論曰:依止唯識有所得故,先有於境無所得生;復依於境無所得故,後有於識無所得生。由是方便,得入所取、能取無相。」此中前說依唯識暫立有所得義,而於所知境觀無所得生,然再依所知境無有所得之故,於後心、心所等亦無所得生,於此而能入二取無相。
 
 
 
三、《成唯識論料簡》云《深密》、《攝論》二說與與四加行位
 
又月稱論師言唯識執取依他實有,然基師《料簡》云地前四加行位即云「暖、頂二位觀所取空,即緣名等依他假有,遍計所執有等實無,是依他覺遣除所執」,既說「緣名等依他假有」,如何言唯識宗執識為實有?此中即知月稱又犯過,唯識不許依他實有之故,說實有者,乃依世俗諦說,修四加行位亦需除遣。
 
然《深密》、《攝論》二說有何差別?此中如《料簡》云:「問:如前所引《深密》等文,遍計所執及依他相同說真如作意除遣,何故《攝論》說依他覺別除遍計所執覺耶?
答:《攝大乘論》於遠加行所取、能取漸次伏除,從麁至細初修者說。《解深密經》依久修學真如作意觀二取空,引發真智親近行說,謂初觀察依他假有,由此能遣所執實無;次復觀察影像相無,由此伏除依他幻有。
 
論依初、後二覺別除,經約頓修同真如遣。初除所執名遣所取,後遣依他名除能取。雖於所取及以依他二相皆有能取、所取,然所執性是能執心妄所計故,但名所取;依他影像心所引生,不離能緣,總名能取。
 
如於暖等四善根中,暖、頂二位觀所取空,即緣名等依他假有,遍計所執有等實無,是依他覺遣除所執;忍、世第一觀能取空,即除依他名等假相,是圓成覺除遣依他。實、理二觀諸位具修,且依成滿暖等別說。諸人於此既不了知,說能、所取皆計所執,至下第九當自廣成,故於聖言應審思擇。
 
故《攝論》云:如是菩薩悟入意言似義相故,悟入遍計所執性;悟入唯識故,悟入依他起性。云何悟入圓成實性?論本解云:若已滅除意言聞法熏習種類唯識之相,爾時菩薩已遣義相,一切似義無容得生,故似唯識亦不得生。由是因緣,住一切義無分別名,於法界中便得現見相應而住,乃至故名悟入圓成實性。悟初、二性,如文易了。」
 
 
 
四、《掌中論》的辯駁
 
世親菩薩的門人 陳那菩薩《掌中論》總有六頌,彼再依六頌而釋論以成該論,此中並不承許唯識實有義,六頌分別為:
 
一、
於繩作蛇解,見繩知境無,若了彼分時,知如蛇解謬。
 
二、
諸有假設事,詳觀自性時,從他皆假名,乃至世俗境。
 
三、
無分非見故,至極同非有,但由惑亂心,智者不應執。
 
四、
妄有非實故,與所見不同,由境相虛妄,能緣亦非有。
 
五、
斯皆是假設,善覺者能知,智人斷煩惱,易若除蛇怖。
 
六、
智人觀俗事,當隨俗所行,欲求煩惱斷,要明真勝義。
 
 
《掌中論》論首言於三界一切法,但唯有假名,實際上無有所取之外境,然由於異生凡夫虛妄執取真實有所取外境之故。現今意欲為彼等異生凡夫有情與未證真如法性者,一一決擇諸法自性之門,令彼等生無有顛倒法而能真解勝義,以是之故,而造此《掌中論》。
 
 
 
(第一頌):於繩作蛇解,見繩知境無,若了彼分時,知如蛇解謬。
 
陳那菩薩云:如同於非遠不分明之處僅只見依他起性之繩、遍計所執性之蛇兩者相似之事,然實際上卻未能了達繩、蛇二者差別性,異生凡夫被其惑亂之緣故,決定執取依他起性之繩法乃為是遍計所執性之蛇法。然於後時了別彼依他起性之繩、遍計所執性之蛇二者差別法已,了知由虛妄執取而誑亂生所取外境實有而了知非實有法之故,於此但為錯解繩、蛇二者,於此並無有真實事相。
 
再復於繩處之支分差別由於善能觀察之緣故,於依他起性之繩自體性亦不可得。如是了知之後,於此所有依他起性之繩覺獲得解脫,乃是觀察猶如遍計所執性之蛇覺,一切唯有虛妄分別之心識。如於依他起性之繩處有惑亂識,亦於彼分、毫、釐等處了知一切相乃是彼此假藉憑助,並無有實體法可得。所以言,緣他起性之繩及分等心所有相狀但唯是虛妄心識。
 
 
 
(第二頌):諸有假設事,詳觀自性時,從他皆假名,乃至世俗境。
 
陳那菩薩云:譬如於依他起性之繩等支分之處別別分析審觀察之時,了知一切法無有實體性,唯是虛妄心識之分別。如是應當了知一切諸法但唯是假名法,就像是瓶子、衣服等物,乃是藉由埿土、縷線等而成,乃至言說識所行之所知境未至破壞之時,方名為瓶子等物。此中說從他者之義,乃是說從世俗諦言說而有此法,並不是於勝義諦上說。
 
 
 
(第三頌):無分非見故,至極同非有,但由惑亂心,智者不應執。
 
陳那菩薩云:異生有情倘若重複的執取認為,一切實有假事至極微位不可分析,復無有上、下、左右之方位,於此乃是實有自體法者,此即猶如空中生花與兔生角等一樣,並不可見之故,著實無力能生空中生花與兔生角緣彼識之故,彼等所執極微實有法,決定不是實有自體性。所以此中,須說不可見因,由彼異生凡夫於此不能安立極微成實有自體性之故。如此是何種道理?由於極微有上、下、左、右方位之事的差別法之故。如同現在見到有瓶子、衣服等物,乃是因為有東、西、、南、北等方位之分別的緣故,於此等皆能現見有其支分可得。
 
倘若說極微是現在有法者,必定有上、下、左、右、東、西、南、北之方位差異,極微與極微之間必定有差異性之故,於此應當承許有東、西、南、北等子微之分別法故。於此即知,異生凡夫執取有此實體不變之極微,於理並不成就。亦不能說極微乃是有一自體而卻能夠有多分所成就之故,現見一切事分位有差別法之故,決定有一實體不變之極微法一定不可得。如是應當捨棄極微有實體法之謬論。所以言,智者了知三界一切法,皆是異生虛妄分別,然異生有情若欲尋求勝義妙理,不應當於此執取有實體法。
 
 
 
(第四頌):妄有非實故,與所見不同,由境相虛妄,能緣亦非有。
 
陳那菩薩云:倘若說我亦於彼等瓶子、衣服等事,而又承許彼等自性法乃是不可得,此中皆是虛妄心識之所分別。然而因緣彼等一切相狀之亂識,認為是其實有性,如同觀健達婆城以及幻人等法,認為其識是有法一樣。建立有此識法,亦不是實有之故,彼與所見事,並不相應之故。
 
此惑亂識於所緣境作有自體性解,然彼事自性已經說明非為實體有法。於所知境既是無法,能緣虛妄之識亦不是實有法,又為什麼令彼虛妄識有實體法呢?然於世間不曾見有法、無法能生種子,有所生芽法等,由此足見,汝說幻城等譬喻卻又執取識實體法之義,道理並不成立。
 
 
 
(第五頌):斯皆是假設,善覺者能知,智人斷煩惱,易若除蛇怖。
 
陳那菩薩云:譬如說三界一切法但有假名施設義,瓶子等麤覺既然已經除遣了,就應當了知一切法乃從名言而有其事。於此能夠善觀察者而能了知此等法已,即於依他起性之繩處,所執取遍計所執性之蛇怖生起一切除遣,再反覆審度思惟了別彼依他起性、遍計所執性二者之差別,而於依他起性之繩等處虛妄執取亦無有。如是而觀時,於一切能生離染污之法易速蠲除,於煩惱羅網以及一切有漏善、惡、無記業果自當斷除消滅。
 
最後,第六頌說:
 
 
(第六頌):智人觀俗事,當隨俗所行,欲求煩惱斷,要明真勝義。
 
陳那菩薩云:猶如世俗人一樣,於一切世俗事相法,如瓶子、衣服等處,執取以為彼等真實有自體性,而名之為瓶子、衣服等物。智者亦是如此,應當隨順世間法,而創立建造出世間法之言說,然卻於此了知一切法非實有自體性。若是於此等生起法樂善解觀察一切煩惱過失而尋求真解脫者,宜當於如此真勝義諦之中周遍推敲尋求,如理作意觀察,於所取一切境處以及能緣虛妄心識二取法能於此煩惱繫縛不再生長。
 
以上四論唯識所說,於此當深思觀察,世俗異生凡夫於此當生唯識正義,亦能了知月稱論師所犯相符極成過。如同說中觀,世俗人執取有一非有非無之中法可得,而執取有一自體涅槃真如法性可得,不論執取自空、他空見,皆乃是執取有自體法見,皆非中觀正義。
 
 
 
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捌日
 
 
 
註:因有法師建議應當於論文標題上加入「論師」兩字,於此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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