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穆提社長隨筆:無間業同分

日本橫濱開港紀念館

最近抽空重新校對《瑜伽師地論》一百卷。

其實,對於一般學人來說,五無間業是比較熟悉的,但是,於無間同分(無間業同分)則若不學、不熟悉《瑜伽師地論》者,則往往容易犯下而不知。所謂的「同分」有幾種意思,自性、形相、加行、所緣、隨順等同分。

另外,《成唯識論》中說的同分是指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而假立同分。

 

而《瑜伽師地論》這裡所指的是「業」同分,也就是與五無間業相似的行為作用力。

《瑜伽師地論》卷九,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六說:

「若不善業,於五無間及彼同分中,亦有受現法果者。

五無間業者:
一、害母;
二、害父;
三、害阿羅漢;
四、破僧;
五、於如來所噁心出血。

(無間業同分者):
謂如有一,於阿羅漢尼及於母所,行穢染行,
打最後有菩薩。
或於天廟衢路市肆,立殺羊法,流行不絕。
或於寄託得極委重親友同心耆舊等所,損害欺誑。
或於有苦、貧窮、困乏、無依、無怙,為作歸依,施無畏已,後返加害,或複逼惱。
或劫奪僧門。
或破壞靈廟;是等業名無間同分。

此地前說:「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故知為說欲界、色界初禪的眾生種種界施設建立、相施設建立、如理作意施設建立、不如理作意施設建立以及雜染等起施設建立。 」我們即能明白此有尋有伺等三地種種建立相。

一般學習大論者,即能作意觀察一般眾生是否有「或於寄託得極委重親友同心耆舊等所,損害欺誑。」與「或於有苦、貧窮、困乏、無依、無怙,為作歸依,施無畏已,後返加害,或複逼惱。」的行為者,若有,則知此類人與無間業同分、有存在相似氣分,若有,則應當遠離

所以說,像是害母、害父、害阿羅漢,一般眾生很難如此。而破僧,除了古代帝王滅佛、宗教戰爭外,更是難上加難,再者破僧的定義也須了解,《俱舍論》說:「雖了法非法,為欲破僧,而起虛誑語,顛倒顯示;此無間中,為最大罪。由此傷毀佛法身故。」五無間業,何者最重?曰:破和合僧,壞法身故。此中所言法身者,當為法舍利,一切經、律、論三藏皆為法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