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計畫
一、 目的:有效宣導公有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觀念以及勉勵管理機關(構)積極維護公有文化資產,依法善儘管理維護職責。
二、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0條規定辦理。
三、 評鑑對象:各中央部會暨所屬、國營企(事)業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所有之古蹟、歷史建築。
四、 執行策略:
(一) 本計畫由各中央部會暨所屬、國營企(事)業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本會各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分區專業服務中心等進行個案舉薦。
(二) 舉薦對象為各中央部會暨所屬、國營企(事)業單位、直轄市(縣市)、鄉鎮縣市所有之公有古蹟、歷史建築(含依文資法第18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完成委託縣市代管者)。
(三) 整體評鑑結束後將擇優進行獎勵與公佈。